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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废品回收公司三种常见扣除凭证

   2020-11-03 6130
导读

在合肥废品回收公司中,回收企业的货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生产企业和废旧企业采购。在此类交易中,回收企业可以从生产、废物

     在合肥废品回收公司中,回收企业的货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生产企业和废旧企业采购。在此类交易中,回收企业可以从生产、废物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税前抵扣,但此类企业数量较少。二是从大量个人散户手中购买废旧物资,占回收总量的90%。由于个人散户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因此需要由税务机关开。在商业实践中,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不愿意为个别零售客户开具票,因为废物回收涉及大量货物。因此,回收企业在税收处理上陷入困境。既不能取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票,也不能取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增值税普通票。为了维持企业的经营,回收企业必须通过印制和填写其他凭证,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在不同的地区形成了不同的做法,具有不同的税收风险。

(1)废料采购票

     2008年,《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买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可由废旧物资代为发放”的规定。在税务机关监督下回收经营单位。“按金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的政策。销售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是,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可再生资源时,应当按照增值税法规、规章规定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印有“废料”字样的专用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此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票和采购票。回收企业向个人散户购买废旧物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处理票。在某些地区,虽然取消了特殊票,但保留了采购票的使用。回收企业可以自行领取、开具废旧物资采购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采购票增值税率为零。

     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回收企业使用票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首先,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来看,回收企业向个人散户购买商品不属于免税的情形。减税和零税率(除销售个人使用的废弃物品外),不能开具零税率;其次,目前只有纳税人直接购买农产品。生产者生产自己的农产品,可以申请领取标有“购进”字样的证明,废弃物回收经营不能申请。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因此,对于回收企业来说,有一个风险,即他们不能通过开具自己的废料采购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据报道,针对目前查处虚假的高压形势,一些重点省份和直辖市已作出虚假和集中爆发的通知,限制了废旧物资采购的使用。通知要求,单户年销售额超过120万元(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得自行开具废旧物资采购,并取得对方提供的增值税;有上述规定的违反规定的,超出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企业的开票行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2)批准并打印的购置凭证

在实践中,考虑到废料回收作业的特殊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允许回收企业通过自制采购凭证进行回收业务。购买凭证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可以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购置管理的通知》(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第8号)的规定,天津市共有两种类型的购置证。一是天津市统一收购证书(以下简称统一收购证书),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纳税人可以直接购买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货物应自行开箱抵扣进项税额。第二,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印制的“单位名称购货凭证”(以下简称“自行印制购货凭证”)适用于纳税人购货时的自行开业,但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领用证印制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2007]4号)明确指出1.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证管理的通知》(京国税[2004]8号)和《单位名称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废旧物资。(2006年经国税17号)要求必须使用单位名称的《废料采购证》,不得使用其他类型的《废料采购证》。

上述规定是确保废物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权宜之计”。它们不仅消除了税务机关为个人散户开具虚等行政执法风险,而且为回收企业使用购买凭证进行税前扣除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但上述规定仍存在一定的税法风险。首先,废旧物资采购凭证属于非增值税进项扣除凭证。回收企业自行签发购货凭证从事回收业务,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回收企业开展销售业务,应当足额缴纳增值税。第二,随着财税[2008]157号的实施,中央一级有关废弃物取得凭证的规定逐步废止(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物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各地也逐步取消了废材料领用凭证,统一使用增值税进行废材料回收业务。普通。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地区对《废料采购证管理规定》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地方法规的不稳定性日益加剧。

(3)私营企业印制收购证书。

     在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愿意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也没有对废旧物资领用凭证作出相关规定。为了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本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将自行印制和填写的采购凭证作为会计凭证,与前两种情况相比,这两种情况下的采购凭证都是会计凭证。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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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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