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欺诈”专项行动的深入对合肥物资回收公司重大税务检查的启动,税务机关越来越重视对废材料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做法。近年来,通过对金山系统数据的统计分析,税务机关对部分省市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几十亿元存在疑问。为了防止虚假罪,各地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通过暂停和不扣减自制采购凭证等方式,强制限制回收企业的行为,对企业的不真实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发展废物回收业务。为此,本文将根据税法的规定,分析税务机关停票、税前扣除购票凭证的合法性,为回收经营单位的可持续经营提供建议。
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特殊性在于大型钢厂和工程建设企业不愿意花费时间、精力和成本购买大量散户出售的废旧物资。为了吞下蛋糕,废料回收业务部门承担着收购、简单筛选和初级加工等复杂环节。但原有稳定的三方关系由于税收优惠的变化而突出矛盾:大型钢厂、建筑企业等资源再利用企业要求回收经营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抵扣,否则不予交易;
2008年取消“废材料回收事业单位销售废材料免征增值税”政策后,回收事业单位需取得增值税,用于企业所得税的进项抵扣和税前抵扣。这一要求与废材料行业的实际回收不符,因为散户不愿意为回收企业向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即使是向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散户的税率(税率)也只有3%。此外,考虑到执法风险,一些税务机关无法核实零售投资者和回收经营者之间买卖交易的真实性。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一刀切”的终止迫使回收经营单位私印、私填购货凭证。在税收征管中,这类凭证可能导致未税前扣除和企业所得税增加的风险。
为了发展当地的废材料产业,许多地区已经默许回收经营单位使用自制的购买凭证,允许回收企业通过购买凭证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在近期对废材料行业增值税风险管理中,为防止回收企业虚假罪和行政执法风险,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停止了回收企业的收缴和开具工作。同时要求废品回收单位在采购业务发生时取得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不得自行填写采购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回收企业的经营难以维持。我们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符合废材料行业的经营现状,应当及时依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