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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废旧设备回收公司的三大涉税风险

   2020-11-03 5480
导读

合肥废旧设备回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规范和整合了回收产业的发展模式。通过集团化经营,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由

     合肥废旧设备回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规范和整合了回收产业的发展模式。通过集团化经营,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由于集团企业回收业务与生物产业业务的关联性,取消回收业务免税政策,不仅增加了回收企业的税负和经营成本,而且增加了利润企业和废物企业的废物采购成本,导致利润企业和废物企业的收入增加。生产成本的降低和利润的减少。为此,回收企业选择通过享受当地的财务收益或假票来降低回收环节的成本,从而提高整个链条的利润。在这一过程中,包括集团企业、生产企业和回收企业,都面临着相当大的涉税风险。

(1)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不确定性

     2008年,财政部、我国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销售所购废旧物资时不再免税。与其他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一样,增值税将按17%的销售税率计算,并安排两年过渡期(2009年)。增值税先征后退70%,2010年先征后退50%。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再生资源时,应当按照增值税法规、规章规定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停止使用标有“废料”字样的专用票,不再作为抵扣凭证使用。扣除进项税的增值税。第157(2008)号财政和税收的实施对废料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由于价格竞争的加剧和经营成本的问题,大量的回收企业和生产企业不可持续,地方经济受到损害。为了保持稳定,一些再生资源产业集群的地方政府必须采取地方财政回报等措施。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的不同,行业内的不公平竞争越来越明显。此外,2014年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后,许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合法性问题,随时存在取消的风险。目前,为了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集团企业在各地设立了子公司/分公司。具体规定和实施口径因地制宜,加重了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

(2)涉税风险主体“升级”涉及集团企业

     财税[2008]157号文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地方税务机关应收缴原废料回收企业专用票,并对回收企业增值税专用票的限额和采购数进行复核。本条例的目的是抑制财税第78号实施过程中,因免税优惠而造成的废料专用虚假冲抵的现象。但由于废料回收企业的行业特点,向生产企业销售时,如开具增值税专用,由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将承担增值税和附加税的18.7%左右。因此,为了在不加重税负的前提下扩大废旧物资的销售规模,回收企业在开具销售时,应另寻一种方式,利用增值税专用进行进项抵扣,形成新一轮的假票,涉及集团企业。这种情况在中国的税务机关中存在。

(3)有罪判决向下游传递,生产企业税收风险较大。

     虚假刑事责任产业集中爆发的主要原因是有罪判决将虚假刑事责任风险转嫁给了生产贸易等下游企业。从虚开案件的来源来看,由于上下游企业涉嫌虚开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已联合调查了相当数量的案件。例如,一家废料回收企业通过享受地方税收返还来减轻其增值税负担。在足够的进项税和利润率的情况下,它向许多下游生产企业开放。一旦企业被定罪,下游企业将面临被指控虚开的风险。

     有罪判决的含义对所有行业都有很大的影响。就废材料行业而言,由于废材料行业产业链较长,回收企业大多与生产企业相关,或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回收企业假票涉及面广,辅以公安机关的全链查处模式,一经建立。如果其中一家企业被归为空的,风险将传递到整个链条,这将对集团企业的运营产生巨大影响。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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